【的總】會章
本總會名稱為『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TAXI DRIVERS & OPERATORS ASSOCIATION』暨的總愛心基金會(Full Caring Foundation)。 本總會會址位於香港筲箕灣道407-409號筲箕灣中心地下2號。 本總會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由香港的士司機組織成立。為加強架構組織,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本總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組織章程規定,通過會議決議,修訂本總會章程,及成立第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以代替本總會原第六屆執行委員會之功能,理監事會每屆五年,可以連任,即第一屆理監事會(2009.9.28-2014.9.27)。
本總會是由的士司機組織成立之非牟利機構,作為註冊之交通運輸團體,為會員向政府爭取職業上的合理、合法之權益及地位,透過本總會為香港的士業推擴優質的士 服務,在社會上,強化的士業界司機從業員良好之的士服務形象,增強的士司機從業員彼此間之互相交流,充分發揮友愛的精神,以「守望相助 服務社會」為本會之創 會宗旨。
一、 團結擴大香港整體的士司機從業員之力量,對政府所制定有影響本行業之運輸政策,有效反映從業員之意見。
二、匯聚力量,秉持「守望相助 服務社會」的創會精神,為香港市民提供優質的士服務。
三、向政府爭取本行業合理的權益,維護的士司機從業員職業上應有的地位,為前線司機提供更多應有的支援。
四、設立及從事各種慈善公益及福利工作,成立管理非牟利機構或基金,為本總會之會員及其家屬提供康樂聚會、消遣娛樂或應急援助之等等福利。
五、強化的士司機從業員彼此間之互相交流,充分發揮「守望相助 服務社會」的友愛互助精神。
- 本總會由基本會員及機構會員組成,會員人數不擬限制。
- 基本會員:凡從事的士業務的從業員司機,或有意為的士行業作貢獻的人士,均可登記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 機構會員:凡註冊之的士司機從業員組織,認同本總會宗旨,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機構會員,成為屬會。
- 會員若違反本組織章程者,經過本總理事會決議後,可終止其會員資格。基本會員經兩名理事會理事推薦及理事會通過,可被任命成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機構會員之代表,經理事會通過,亦可被任命成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本總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並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總會舉辦的各項比賽及活動。
二、其他依本組織章程規定所應享之福利。
三、有建議本總會改進方針之權利。
四、使用本總會之名譽權。
本總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規定。
二、遵守本總會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維護本總會名譽。
本總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
本總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監督機關,監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之常設機構。
本總會理事會為本總會之領導核心。理事會的理事人數基本上定為33人,另候補理事9人。每屆之理事人數由理事會按需要而決定增減或任免,但最多也不可超過51人,理事會之理事資格,必須經兩名理事會理事推薦及經理事會會議通過,理事會理事長簽署任命,方可擔任。
本總會理事會設有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公關、康樂、福利等常設職務。理事會理事由推舉選舉產生。
本總會理事會理事各職務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改選,經改選通過,可以連任。在必要時,經理事會會議通過,理事長可簽署任命理事擔任相關之臨時職務。
本總會監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之常設機構,負責監察本總會的會務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職務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改選,經改選通過,可以連任。監事會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和動議權,但不具表決權。
本總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及分會事務委員會等機構,各機構人員之職務由理事會理事長任命。經理事會會議通過,理事會理事長可以任命或 終止個別理事的職務。
- 會長:為本總會最高名譽領導,負責鞭策督促本總會各項工作,向理事會理事長和監事會監事長提出建議。
- 監事長:負責監督本總會所有的會務工作。參加理事會會議,並提出動議。
- 副監事長:協助總監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總監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臨時代理總監職能。
- 理事長: 對外代表本總會,對內策動、執行會務之決策。並依本章程負責主持所規定之一切會議及任免本總會各個職務。
-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督導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臨時代理理事長職能。
- 司庫:負責本總會所有財務資金管理。
- 秘書:負責本總會所有文書檔案管理。
- 康樂:負責本總會會員之康樂事宜。
- 福利:負責本總會會員之公益福利事宜。
- 公關:負責本總會公關聯絡之工作。
- 發言人:理事會理事長授權對外發言。
會員周年大會:
為了強化本總會作為的士司機從業員的工會功能,本總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周年大會,透過大會之進行,團聚全體會員彼此間互相交流及職業研討,並凝聚力量推動本 總會宗旨, 積極推擴香港的士司機從業員的優質服務,充分發揮「守望相助、服務社會」的辦會精神。 會員周年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集召開。 通過會員周年大會聆聽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會員代表大會:
本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會員行使監督職能,享有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權力,是本會最高監督機關。 若監事會未能行使職能,經本會五分之一會員代表連署,理事會理事長需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具效力。 大會通過之監督決議,理事會需要表決執行。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常會)由理事會理事長主持召開,在必要時,理事會理事長可召集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就相關的土業界之政策事務等議題,進行討 論、應對或發佈等等。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常會),開展會務工作。需要時,理事會理事長可隨時召開會議,制定工作佈署。
本總會是由的士司機組織成立之非牟利機構,會員加入本總會不需繳交會費。
本組織章程如有任何修正,可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
本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解釋。除本組織章程規定外,均遵行現行法例規定之規範實行。